实习管理规定(实习管理日志应该怎么写)

办公技巧 2024-07-09 09: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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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教务科应督促有关教研组在每学期开学前(校内实习)或实习前三周(校外实习)制定实习。

2、其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任务,地点,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实习的组织与轮换,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对学生的具体要求(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实习笔(日)记、实习报告等),实习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等。

3、扬律协〔2012〕8号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4、关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市直律师工作委员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现将《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苏律协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省律协《办法》是根据《中华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的。

5、《办法》规定了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指导实习资质条件、实习登记、实习证管理、集中培训、实务训练、实习考核、实习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6、因此,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精神,按《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律师实习管理工作水平。

7、二、组织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一)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

8、申报人应填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

9、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10、(二)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对照,凡符合条件,可申报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所应填写《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

11、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12、(三)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人员应填写《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

13、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14、三、严格执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制度(一)自2012年年度检查考核后,严格按照《办法》实习登记的规定,加强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管理。

15、申请实习人员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要求,及本实施意见附件格式,提供实习登记资料。

16、(二)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17、四、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工作市律师协会建立统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

18、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19、发生损坏、遗失情形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20、五、认真组织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一)集中培训分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等部分组成。

21、(三)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由市律协组织。

22、(四)省律协组织集中培训结束时,参加实习人员应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其理论教育培训主要依据考试结果,考试及格为合格,考试、考核合格者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省律协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主要以考核出勤、讨论发言和书面体会等内容为主。

23、六、建立规范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制度(一)各所在接受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就应对实习人员制定实务训练报市律协批准后,严格按执行。

24、(二)每名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均应建立实习台帐。

25、实习台帐可采用日志的方式。

26、记录实习人员每天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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