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进口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

最新专区 2024-07-24 0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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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进口食品办理中文标签备案是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备案。

2、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3、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4、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5、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6、进口食品办理中文标签备案程序:一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7、 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7、二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

8、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9、三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10、四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

11、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置,再行进口时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12、五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

13、六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14、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

15、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16、理论上全国所有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系统都是联网的,在一个局备案,下次到其他口岸进口也应被认可,但目前实际作中还未实现,各口岸只认可在当地检疫局备案的标签。

17、在商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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