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管理办法 三同时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综合百科 2024-07-24 09:49:44

职业卫生三同时指什么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01

三同时管理办法 三同时管理的内容是什么三同时管理办法 三同时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这里提到了一个法规,名字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该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6大类。

02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主要内容

前面已经说过了,职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扩展资料:也就是说,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在设计阶段,我们需要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项目完成建设后,我们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高危建设项目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安全生产法中的解释。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高危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__________,长不得超过180日,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A.30日

B.60日

C.90日

【答案解析】

涉及“三同时”的法律法规

接着又说明了“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2012-4-27)阅2344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12-14)阅7637次

·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 关于向违反“三同时”规定违法开工建设煤矿(批)下达停止施工指令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4-8-23)阅2170次

/环境保护总局——(2004-5-9)阅4198次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9-30)阅8831次

·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环境保护总局——(2003-6-19)阅2498次

·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6-12)阅3523次

· 计委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的通

/计委——(1989-11-8)阅2439次

· 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计委 建委 经委——(1980-11-1)阅1852次

安全生产法里面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是啥意思,怎么理解?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

举个例子,就像高速公路隔音墙,作为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在高速公路设计,施工,投产阶段,隔音墙也要同时跟上。不能说先对公路施工,然后再处理隔音墙。

·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简单的说,意思就是如果有新项目要做的时候,新项目中必须要有安全设施或,而这些设施或必须跟项目一起 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法律制度。

就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3-28)阅1503次时投入使用,很简单

什么是三同时管理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D.120日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是什么

主要内容是:“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 关于做好2004年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其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参考资料来源:7-1)阅4421次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为了提高“三同时”的执行率,国务院在1981年5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又作出具体规定:

(1) 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程度。

现有大城市和污染严重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项目;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

安全三同时做哪三份报告?

0《安全生产法》对三同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什么?3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第版77号修改版)要求,要权做以下三个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什么标准

1、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行政强制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是指

具体哪些项目属于一般、较重和严重呢?我们一般参考的是《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里面就根据行业类别的不同,对项目进行了分类。

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是指什么?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什么项目需要做三同时?

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需要的资金保证,这笔资金由谁出?安全生产法里面说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里说是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法里面说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单单指施工单位,而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全部单位。如果是交给 有关部门的保证金,都是由工程执行单位也就是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交付,而不是开发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里说的建设单位也就是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交付,也不是开发单位。但是总承包单位在给 有关部门交付此资金后,都要让分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交给建设单位相应的资金,做为日后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的保证金。所以说,二者并不矛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什么,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缴纳工伤保险。万一你的员工受伤了,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律制度。这项制度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没保险你赔不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 ]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同时废止。中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 人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 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 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第二十条本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 ]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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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规定自己的生产标准,制定等于或者高于生产标准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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