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司法解释四_股权转让法规

美食分享 2024-07-24 09:51:47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 公司法 当中,所规定内容是比较完备的,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的发展,其中的一些内容也是必须要进行一定的细化,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出台了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很多人,都想清楚了解一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 为正确适用《中华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 诉讼 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或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 证据 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应当驳回,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公司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 律师 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 股东权利 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 继承 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二、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 股权变更 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 股权转让合同 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 民事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当中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知情权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的规定,在这里也将条文内容当中的原文部分给大家列举了,如果还有不懂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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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什么内容?

公司法 司法解释四,公司 法规 定,对于股东提出申请董事会不能做出决定的,人们应当受理,请求 股东大会决议 不成立的,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未召开会议,未对进行表决的,出席人数没有达到要求,决议无法决定的,请求查阅公司特定资料的,人们应当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公司法》 ,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 诉讼 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或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 证据 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应当驳回,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公司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 律师 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 股东权利 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 继承 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不予受理,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的,人们应当受理,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请求赔偿的,人们应当受理。

股权拍卖后股东可以变更股权吗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有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票,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票,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院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股权转让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对于自己的股权,股东是可以进行的,可以无偿赠送给他人,也可以与他人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有时候双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 股权转让 ,这时候可以向解决。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 管辖 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 地管辖。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 对被执行人在 有限公司 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以依照《中华 公司法 》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民法典百八十八条6868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区别

法律主观:

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规定了下列事项:

1、股权转让后办理变更登记;

2、债权人诉讼请求权;

3、出资人出资义务

4、股东抽逃出资;

5、股权归属;

6、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等。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有权分配转让前的公司利润

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要区分对待。如果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

原股东享有该笔利润的债权请求权,并应当要求公司在决议载明的时间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股东是可以受偿该部分利润的。

如果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也无法主张受偿该利润。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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