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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_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_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
本题考查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招标选定的特许经《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关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规定。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其他。选项BCD属于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2、不组织单扩展资料:个潜在投标人去第二,《释义》解释: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可以视为串通。本题所述是两家投标企业一起提交一份经两人签字的质疑材料,而非委托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简单点说就是一起提出异议,并不是委托同一人或单位投标,且题中未提及委托书)踏勘就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提供不同的踏勘内容,导致不公平
在实践中,其实有这样的做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潜在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前往踏勘。
不是这样理解的呀同志,只有勘察过现场才能把投标文件做的详细准确,报价也报的比较合理,如果有人勘察过有人没有勘察过,怎么做标书呢?怎么了解现场情况呢,如果各个潜在投标人对现场的情况了解的不一样,那么这不就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了嘛。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令第6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
3、一般踏勘时间是在招标公告时公布,很少限制只有购买标书的人才能去参加,这样就算去了也不能确认来的人会不会投标。根据2019年3月2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正确甲对乙错没问题;,首先应该弄清楚“投标人澄清”和“投标人提出异议”得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本题是两个投标人一起提出异议,而非澄清。关于对开标“提出异议”的要求是: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由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依据条例四十四条。
参考资料来源:第三,《条例》规定:招标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本题中评标委员会并无违规(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情形,机构应将质疑材料提交招标方,由招标人作出答复(招标人有招标文件终解释权),机构得行为明显干扰了评标专家评审。(招标人委托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受理质疑、异议)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行贿等违法行为。(三)投标人不符合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投标人不符合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附则7章85条。中华令是中华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作性文件。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第二章 招标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违反条例规定,具体法律条款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全文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附则7章85条。分为七章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a13828211729@163.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