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的农业生产互助组_东北地区农业生产

健身运动 2024-07-24 09:53:27

有谁知道“互助组”是怎么一回事嘛?

一、互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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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的农业生产互助组_东北地区农业生产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在农民的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均属私有的基础上,在劳力、畜力、农具使用上实行换工互助,带有萌芽性质的生产劳动互助组织。

1951年全国各地农民按照《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根据自愿和互利原则,在农村有组织、有地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农业生产互助组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

二、互助组作用

1、通过互助合作,人畜换工,生产资料配套,解决了个体农民,特别是缺乏耕畜的贫下中农的困难,有利于适时耕作,增加生产。

2、通过互助合作,有了简单分工,既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解决了菜农“顾了生产,顾不了上市”的矛盾。

3、通过互助合作,有些互助组在完成农业耕作后,还开辟了副业生产,有利于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4、通过互助合作,有些常年互助组,提留了一些集体积累,增添了耕畜和大农具,有利于扩大再生产。

5、培育了个体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促进了爱国增产运动的开展。

农业合作化是谁提出的解释一下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群众运动的就要到来。我们的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

否,这不是正确的方针,这是错误的方针。

目前农村中合作化的改革的,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这是五亿多农村人口的大规模的的革命运动,带有极其伟大的世界意义。我们应当积极地热情地有地去这个运动,而不是用各种办法去拉它向后退。运动中免不了要出些偏,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不难纠正的。干部中和农民中存在的缺点或错误,只要我们积极地去帮助他们,就会克服或纠正。干部和农民是在的之下前进的,运动基本上是健康的。在有些地方,他们在工作中犯了一些错误,例如:一方面排斥贫农入社,不照顾贫农的困难;另一方面又富裕中农入社,侵犯他们的利益。这些都应该向他们去进行教育,加以纠正,而不是简单地去进行斥责。简单的斥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要大胆指导运动,不要前怕龙,后怕虎。干部和农民在自己的斗争经验中将改 造他们自己。要让他们做,在做的中间得到教训,增长才干。这样,大批的人物就会产生。前怕龙后怕虎的态度不能造就干部。必须由上面派出大批经过短期训练的干部,到农村中去指导和帮助合作化运动;但是由上面派下去的干部也要在运动中才能学会怎样做工作。光是进了训练班,听到教员讲了几十条,还不一定就会做工作。

总之,不应当落在群众运动的后头。而现在的情况,正是群众运动走在的前头,赶不上运动。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二现在,全国合作化运动已经在大规模进展中,我们却还需要辩论这样的问题:合作社能不能发展呢?能不能巩固呢?就某些同志来说,看来问题的中心是在他们忧虑现有的几十万个半的一般地是小型的(每社平均只有二十几户)合作社能不能巩固。如果不能巩固,当然谈不到发展。某些同志看了过去几年合作化发展的历史还是不相信,他们还要看一看一九五五年这一年的发展情况怎么样。他们也许还要在一九五六年看一年,如果更多的合作社巩固了,他们才会真正相信农业合作化是可能的,他们也才会相信我的方针是正确的。所以,这两年的工作很要紧。

为了证明农业合作化的可能性和我对于农业合作化的方针的正确性,我们现在就来谈一谈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也许不是无益的。

在中华成立以前,在二十二年的革命中,我已经有了在土地改革之后,农民,组织带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团体的经验。那时,在江西是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在陕北是变工队,在华北、华东和东北各地是互助组。那时,半和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也已经个别地产生。例如,在抗日时期,在陕北的安塞县,就出现了一个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过,这种合作社在当时还没有推广。

我农民更广泛地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并且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开始成批地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中华成立以后。到现在,又已经有了不多六年的历史了。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我做出个先向地方组织发布并且在各地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2]草案的时候(这个文件到一九五三年三月,才在报纸上以正式决议的形式发表),已经有了三百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过了两年,到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我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3]的时候,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发展到一万四千多个,两年时间增加了四十六倍。

这个决议指出,要在一九五三年冬季到一九五四年秋收的时候,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一万四千多个,发展到三万五千八百多个,即只准备增加一倍半,而其结果,这一年却发展到了十万个合作社,成为一万四千多个合作社的七倍多。

一九五四年十月我决定,由十万个合作社增加五倍,发展到六十万个合作社,结果完成了六十七万个合作社。到一九五五年六月为止,经过初步整理之后,缩减了两万个社,留下了六十五万个社,较数字超过了五万个社。入社农户共有一千六百九十万户,平均每社二十六户。

这些合作社,大部分是在北方几个解放较早的省份。在全国大多数解放较晚的省份中,每省都已经建立了一批农业生产合作社,安徽、浙江两省建立的较多些,但是其他各省建立的数目还不很多。

这些合作社,一般地是小型的;但是其中也有少数的大型社,每社有的七八十户,有的一百多户,有的达到几百户。

这些合作社,一般地是半的;但是其中也有少数发展成了的高级社。

同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同时,我国已经有了少数的国营农场。到一九五七年,国营农场将达到三千零三十八个,耕地面积将达到一千六百八十七万亩。其中,机械化农场将达到一百四十一个(包括一九五二年原有的和个五年

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互助组的性质是

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互助组的性质是萌芽性质。

农业生产互助组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自愿组成,土地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个人所有,但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互帮互助,是农业合作化的初过渡形式,具有萌芽性质。

积极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遵循自愿互利、典型和帮助的原则,以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正确分析农村的阶级和阶层情况,制定正确的阶级政策。依靠贫下中农,巩固地团结其他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后消灭富农剥削的农村阶级政策;坚持积极、稳步前进方针,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

的本质:

1、我们曾一度以为只要不断改变生产关系,不断提高公有化程度,就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就能更好的建设。邓的纠正反映了我国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

2、突出了发展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的根本不同。

3、发展生产力是为少数人谋利益,必然产生剥削,必然引起两极分化。而必须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终实现共同富裕。

4、主导既是为主导,我们谋求的是、、民族的发展,资本只是我们的资源与工具。而可能会受到资本资源的反剥削,可能会比较容易出现深受资本资源的运转机制带来的蒙蔽性。

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含义和区别是什么?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劳 农业生产互助组

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

区别: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因素,具有了半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农民走上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到1956年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发动公社化运动,到年底实现了公社化。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实行“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公社的生产队。农民公社出现。

农业联产承包制是指在的农业经济中,生产者对生产的终成果负责,并按实现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制。亦称农业联产计酬制。与农民公社不同的是:①生产者通过经济合同向企业承包完成终产品,并据此承包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土地、耕畜、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投资;②生产者的劳动报酬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产量(或产值)直接相联系。

农村互助组的方针原则、目标任务是怎样规定的?

原则:遵循自愿互利、典型和帮助的原则。

方针:积极,稳步前进的方针。

1.在的条件下,可以走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及时将“组织起来”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

2.充分利用和发挥土改后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即干个体的积极性和要求合作的积极性)“趁热打铁”。

不待农民土改中激发出来的热情冷却,不待农村发生剧烈两极分化,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低到高的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实行积极发展、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方针。

3.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要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逐步推广的方法。

4.始终把是否增产作为衡量合作社是否办好的标准。

5.把改造同技术改造相结合。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应努力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发展农业经济。

扩展资料:

目前,很多已经完成了改革的少数民族农业区,正着手进行改造,这些地区中很多是经济、文化上还很落后,群众的觉悟程度和对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还很不够的。

只有在当地委充分注意到民族特点和、经济、文化各方面的落后状况,决心用更多的时间和慎重稳进的方针逐步地实现改造的情况下,才可能把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健康地顺利地推向前进。

对于任何上述少数民族地区,如果不去注意当地的特殊情况,企图用汉族地区同样的速度、同样的方式去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就势必会发生急躁冒进的错误,造成工作的损失和困难,影响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发生群众性的骚乱。

这样就正和若干同志的主观愿望相反,不是加速了而是延缓了少数民族地区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甚至超越了必经的历程,盲目追求高级形式,建立所谓“直升”合作社。因而群众疑虑很多,生产松劲,干部力量分散,顾此失彼,造成老社陷于瘫痪,新社维持吃力,互助组无人管等恶果。

这种在少数民族地区“硬赶汉区”的急躁冒进的思想和作法,不仅在广西曾经发生过,其它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

认为有必要提起各地委注意,并要求各地委,认真研究和检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改造的各项工作,防止或纠正这种“硬赶汉区”的冒进倾向,以便使已完成改革的少数民族农业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更加稳步、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时,尚应注意民族间生活习惯和感情融洽等条件,不顾这些条件,硬把两个不同民族组织在一个互助组或合作社内,是错误的。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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