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学籍管理法规

健身运动 2024-07-25 09:51:48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条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考试),按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生。

第三条

高级中学的设班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市(州)统一编制的学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手册,由学校建立。

第五条 高中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报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 学

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高中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第九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受非重点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毕业会考考试成绩报告单。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学生德、智、体、美成绩特别,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学生干部,但上一级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学生干部中评选。

4、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等。

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书。

l、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

3、体育达标(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号为基础,从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普字[1990]22号)同时废上。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第十九条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三)

4、凡给予记过以上的学生,其决定应放入。撤销后,应将其决定和有关材料,从中退出,连同撤销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升级与毕业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

学生确因学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级的,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同一年级留级最多不超过2次。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六和九年级不予留级。

如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留级和跳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校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完成。

第十五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十六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小学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毕业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的公、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经批准实行学分制试点的普通高中学校,其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试的成绩,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初中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

第十七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公布。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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