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电子书

创业分享 2024-07-26 09:53:26

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类是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限度的道德”,如不得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按阶位高低进行,首先,要确定道德问题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是通过公德等行为标准进行规范,他与法律都属于规范范畴,但是较之法律相比他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他与法律的关系,势必给的发展带来许多问题,比如说用道德问题去解决法律问题,势必影响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难以通过发挥公权力强制的保障措施达到长久和谐稳定;其次,要正视法律不是的,道德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辅助着法治的进程,甚至说在一定时期道德因素代替着法律的部分职能,法律与道德既然都是规范,必然有他们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只有正确的正视他们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使他们为的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次,在处理道德与法律冲突时,要善于从他们的关系找联系点,要通过理性的思维,合理结合现实的需要,及时处理他们之间的问题,在法治法律是很重要,但是道德从另外角度反衬着法的善与恶,比如说基本人权是否通过法律得到保障,是否与法律相冲突,法律是否与道德底线相冲突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理性的思维,多角度的去思考,很难处理好他们的关系;,要善于运用他们共同的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向前健康发展。在发展中可能很多问题不是非得需要用法律去处理的,就尽量不用法律处理,毕竟法律是防线,如果任何事情都用上法律,不仅给当事人双方会带来很多不便,而且是对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破坏,不但导致物质资源浪费,而且还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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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道德与法律都起源于习俗。

道德是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生活起约束作用。

道德的形成比法律要早的多,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祖宗。

道德是维持人与人之间、家庭分子之间正常关系的基础。是靠人们自觉力以及舆论执行的。而法律是由制定,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靠机器执行。

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就要看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了。如果是普通民众,那么道德当让步于法律;如果当事人是机器的一部分(或者与机器有某种强大的利益关系)那么法律便让步于道德(或者说,这时道德便是法律)。

纵观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几千年的封建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古代人的选择。2、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为什么道德和法律有可能产生冲突

关于学法律的书籍

2,“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

法律学习者必读的书籍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点介] 本书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参考资料: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3. 费孝通:《乡土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司考三大本就可以,260,元用过的就了,还有就是盗版在50元左右

不是专业人士了解基本常识就行了

“恶法非法”指什么?

3,“恶法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荣辱观的心理机制,导致网上道德道德认知的概念。引以为傲的不当行为感到羞愧难当,这是一种普遍的人类的道德心理,但作为一个男人,底线是基本点的个性。有羞耻感或羞耻感,自我维护人的尊严的人,如果一个人不知道羞耻或不感到羞耻惭愧的,就是自我毁灭的性格,人格是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道德和自我毁灭的个性,它是人的尊严,资历和价值的损失。这是信仰的这荣誉和耻辱,支持人类道德的做法。早在春季和春秋时期,在管上“礼义廉耻,该国的四维,四维肺不张,这个被摧毁”(“牧民”)的思想。孔子还提出了“自己的耻辱”(“庄子”),“指导的,齐之以刑,;指导以德,齐之以礼,耻辱和网格”(“治”)。我们说的“耻辱”消极把握好“荣感是肯定的把握好。知耻的承认和追求美好的。因此,有没有羞耻感,能不能具体掌握好,不能是特定觉得好光荣而崇高的。如果一个不到邪恶惭愧羞耻厌恶和蔑视,而不是邪恶的,可耻的处罚,无论是的,也不荣。由于荣辱观教育的重要性,决定了它必然成为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产力的发展.

现在法学界流行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因此形成了两大立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

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罗马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

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韩非子·五蠹》:“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於智谋,当今争於气力。”《后汉书·种岱传》:“臣闻仁义兴则道德昌,道德昌则政化明,政化明而万姓宁。” 唐 韩愈 《原道》:“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天下之公言也。” 巴金 《家》三三:“他又一次夸张地感觉到自己的道德力量超过了这个快要崩溃的大家庭。”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恶法亦法”是什么意思?

参考资料:1.道德是人们一种性的行为,道德是的产物,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才涉及到道德问题。

3,“恶法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符合多数人的扩展资料: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现在法学界流行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因此形成了两大立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

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罗马伟大的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

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参考资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以来,任何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料:

我个人认为,这问题有两方面,一是道理不容却不触法,向那些在别人难时趁火打劫捞取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大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二是法理难容却道理简单,例如那些杀富济贫的行为,这就要靠法律的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充分考虑到民众感情,使法可容情。

为什么道德和法律有可能道德与法律都具是调整某具体关系的规范,不同的是道德规范比法律规范的要求要高,法律是底线;道德要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是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而者有不同,应以法律为标准.产生冲突

一、 试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很花时间的题目,才原因,性质和善恶标准,是道德理论的核心问题。道德观念,人类的起源地的善和恶的现象和矛盾,如果生活中没有邪恶的危险,人类追求的好。没有追求的善和恶的斗争,就没有由于犯罪或法律意识的核心问题善恶的道德意识的核心问题是存在的道德问题和道德。但是,什么是好,什么是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经常有不同的意见,道德,科学揭示的性质和演化的善和恶,促进人的努力,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标准,和自己的时间来适应的道德认识。10分太少了吧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 ,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新自然法学派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区分它们意义不大

当然也有所区别。你看《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

。。。

楼主真不厚道

学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意识形态之 一。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同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主要通过教育和 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 之服务。

规范的规范上的义务和合理的价值问题是一个哲学研究的。直到在二十世纪来临之前,在规范学的元学的基本理论一直是西方学的形式。规范学的任务,一方面,我们的本身应遵守的道德标准是什么,使我们的行动做了道义上的好。作为一个学科性质的角度来看,规范致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总规范的规范道德和应用。前者合理性原则在研究人的行为,比如什么本质是好的,什么样的选择是正确的,什么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的关键,后者的研究特定的问题,试图用正确的立场,解释我们的一般原则道德,我们应该在面对特定的问题。的道德性质进行了学家看来,分为两种不同的理论:目的论的道德和非目的论的规范学。前者坚持道德的行为,决定的行为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目的论的道德,也被称为结果主义的道德。后者坚持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其结果的决定以外的东西。的非目的性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说,也被称为非结果主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是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

解释的,非规范

次继伟凭双方的司法,看似统一的两个主要支流的现代正义理论的一个一举休谟正义了解条件)(重点正义,和康德的正义理解(强调正义无条件),但是这本书是自我期许,不重新配置的一套正义“规范理论”,但正义的勇气“解释”的研究,其目的是为了找到正义的勇气“不改变,因为变化的规范性内容”的结构特点,它可以显示,“正义(结构)是如何(它是如何工作的),为什么这么(这就是为什么此作),不是为了证明正义(内容)应该是这样的。“(4)

规范理论和解释性研究的别到底在哪里?不作出适当的比喻,所谓的规范理论是”面向未来“,以”承诺“活动,并说明研究是”回顾“悔恨”先决条件“(预设)工作的前瞻??性,顾问后,虽然都多少重叠,但基本上是两个层次的哲学著作,前者属于规范和工作,而后者则是接近的元学的水平。刘邦入咸阳,安抚老人的承诺,一举,这项工作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它或多或少总是有限的当地的环境,相比之下,解释性研究的重点是正义的勇气固有的特性,因为它不会改变的具体规范的内容,将是更普遍的和不断的。司法解释性研究在当代的正义理论是一个尚未开发的思路上,康德次继伟,休谟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参与,但真正作为一个核心议题,博采众家之长,形成一家之言,尤其是从道德心理学的概念分析和理论建设的角度来看,应视为人。就凭这一点,这本书已被填补了国内空白的正义理论,它的意义被称为显着。

搜索的“在不断变化说明乍看之下,这似乎不谋而合原“形而上”的冲动在整本书中,不仅没有丝毫的形而上学的气氛,相反,后者的形而上学的理论背景有相当的警醒。一方面,他明确反对的方法纯粹是从理论哲理“,主张贴开始思考的感觉,解决正义勇气的结构特点,也多次强调了这一功能,为不同的和历史正义的条件下常见的,但它既不是“先天”是不是“自然性”,而是“建设的产品。另一方面,他也没有逃离的相对主义的刻板印象,但仍然有一些相对稳定,强调正义的勇气。

问题研究了很多,基本没有什么问题?司法资格考试的复习用书应该是最适合你的要求的如果有,是什么呢?在这方面,我们的道德行业进行了划分。

有一种普遍的看法,道德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道德意识和物质的利益,谁决定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的法律的道德性的作用,问题的。换句话说,它是决定

道德哲学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的基础上。二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谁服从谁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道德体系构建。换句话说,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的问题。 (参见进展 - 主编:“学”,出版社,,10至12),但也有人认为,最基本的问题,善良与邪恶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道德。善恶的善和恶,因为是特殊的道德矛盾,在学习前的善和恶的矛盾的道德的善和恶的问题是还研究了古代和现代的所有学家,学校的中心和重点问题的矛盾也是一个道德和发展的动力贯穿始终,在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善与恶之间的核心,也是道德领域。 (参见张维迎闵:当代和道德,“昆仑出版社2001年8月版的,78至85)此外,有人还建议,物质生活道德和条件之间的关系的基本问题的基本问题,是道德的性质,起源和标准;的基本问题是科学,什么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我认为,以上五点来看,前两种观点有一个合理的,但不够全面。后者的观点得到了部分包含两种观点。基本的问题应该是能够覆盖的道德现象的各个部分,不应该仅涵盖的道德现象的一部分的现象,道德的研究,包括的道德??理论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道德活动,道德心理。然后,道德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或善恶之间的关系。或不能涵盖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部分,因此,我们应该找出每个问题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的道德现象,这样一来,势必的基本问题有四个,而不是只有一个,即问题善恶的关系是道德理论的忠诚度和效益的关系问题是基本问题的道德准则,知识与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道德活动的基本问题;荣辱观的关系问题是基本问题道德心理学。总结,学的基本问题是善和恶,正义和李,被称为荣辱观与线的关系。

/>的善恶标准与人们追求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那就是,良好的行为是追求自己的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追求利益是邪恶的行为,所以,其中范围的界限,这意味着什么是合理的呢?此代码道德的规定。邪恶的世界,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其中大部分是涉及不当追求的利益相同的人。为了减少罪恶发生的现象,它是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要规范,道德是调整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人与,人与自然,人与信心,促进良好的抑恶,是有关系的,应实行调整的现实与理想或向更进步的文明和理想的发展方向。因此,道德和功利,客户忠诚度和效益问题的关系道德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道德理论和道德都非常实用,如果从的做法,即使是最没有价值的理论和规范。分离的现象,道德修养的核心道德教育,道德评价,道德活动,是解决问题的知识和行动。“知识”是道德知识的“行”的道德行为。道德不仅是为了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观,还要培养良好的品质和习惯的人,人,以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知行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哲学认识论的哲学理论价值和问题。在哲学中,许多哲学家早知道的困难和简单了点,总的行头。长时间的讨论,无论是理论知识,道德理论,强调要就行了。古人说的线被称为前提的做法,相当于我们所谈论的是在理解的基础上。古人说,知行统一,不能这样做不正确的知识,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道德理论和规范不能支付实践中,出于等于没有。因此,的任务不仅是帮助人们认识到道德的现象,还必须深入研究的知识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研究已知的转化机制守德的路线,以人们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

探索的四个基本的问题,以及服务的一个完整的,成熟的道德体系建设。换句话说,道德体系的评价是完??美的,成熟的标准是看其道德如何解决问题的,它是如何回答的善良与邪恶,忠诚和利益,知识和行动,荣与辱的关系。一些基本的问题要解决,才有可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的意义和价值可以体现出来了。

可以到百度文库上看

以道德作为研究对象,罗国杰,唐凯麟,何怀宏,魏英敏的书。

什么样的法律是恶法?

例句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恶法非法”是指: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恶法亦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结下了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道德的意思举个例子?

法学

道德

《笑话、幽默、与逻辑》谭大容,《逻辑与智慧新编 》郑伟宏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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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ào dé ]

基础释义

详细释义

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老子 《道德经》的省称。

南朝 宋 鲍照 《蜀四贤咏》:“闭帘注《道德》,开卦述天爵。” 唐 杜甫 《冬日谒玄元庙》诗:“世家遗旧史,《道德》付今王。” 元 倪瓒 《康素子杂言》诗:“《道德》五千言,玄之又而玄。”

僧道修行的功夫、法术。

《敦煌变文集·佛说阿弥陀经讲》:“都讲闍梨道德高,音律清泠能宛转。”《水浒传》第五三回:“我等自是出家人,不曾恼犯了你,你因何夜来越墙而过,入来把斧劈我?若是我无道德,已了。”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三》:“忽二女现灯下,向僧作礼曰:‘师等皆饮酒食肉……烦师传语主人,别延道德高者为之,则幸得超生矣。’”

收起

1.

他满口的仁义道德,却专干坏事

职业道德在职场 除了遵守职场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和作程序 外。还面应该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有挑重担 不能见轻松活就上 见苦累的活就让 也不能见荣誉就上。见困难就让 一个好职工 在职场上 不仅遵守各项规规范。更要有高尚的情和风格

还应该扩大思想境界。如何本职工作。为服务 为尽责 举个例子 如你是道路维修工人 在维修路时 不仅要保质保量 并和工友团结协作 高效率地完成。 在维修还没应保持交通安全畅通。顾及利益 这也是一种。再如 你是食品加工厂工人 在别作食品时 发现一点 那怕一丝一毫的过期原料 你想起。 就该不怕麻烦去剔除 多了 就要报告主管去更换 如不行 就要向有关部门反映。 利益大于职场利益 也就是心中装着和群众

在举个老师的例子。 你精通业务 认真传授知识 你教的这门课 得到同行的佩服 就够了吗?还不够 还应把学生的德育放在重要位置上 培养有理想 爱爱国爱的学生为巳任。这就是对对负 这让我想起培养老师的学校校名 叫师范学校或师范大学 师范 者 即传授知识之师 以道德为先。叫范

各行各业都负起双重。祖国更繁荣昌盛。

举例:对人的基本态度礼不礼貌,随手给不给别人拉凳子,有没有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在街上乱扔东西,吐痰,公共使用的东西爱护的够不够好,有没有见到公家东西就像占点,会不会给人提供方便等等等等,基本上就是一句话:是以人为本与人为善还是凡事只顾自己。

2.人们用“道德”表达某种情感和行为的应当。“道德的”即意味着“1,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法律、法规等)内容的不良善;应当的”。

2.人们用“道德”表达某种情感和行为的应当。“道德的”即意味着“应当的”。

“道”是万物万法之源,创造一切的力量;德为顺应自然、和人类客观需要去做事的行为,不违背自然发展规律,去发展自然、发展,提升自己的钱行方式。

求学、法学、哲学、逻辑学方面好书~

如何保护相对稳定,在这本书中,第42页,可以找到一个简单的:“相比巨大的选择,塑造和改变灌输正义规范的互惠”的余地非常小。“在我看来,这句话是值得反复玩味,因为它不仅代表着作者的基本立场,也确定了两个核心概念理解这本书的目的:互惠(互惠)和() - 相互使用的“条件”可以不被改变的正义秉性用来解释,怎么可能从正义“有条件”和“无条件的”。可以说,双方看似矛盾的共存与正义的两个核心概念的是能够实现历史性转变的过程中,一定程度的道德。

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学

彼得德鲁克的《功能》 哈耶克的《自由》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

入门的有南怀瑾的《易经杂说》给予角度和思考方法,的《矛盾论》和《实践论》,黑格尔的《小逻辑》,蒙田法理学上这方面很多的书籍和论文很多,一般有时候也不一定出现在标题中。举几个: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 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法律、自由与道德 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 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 布赖恩﹒莱特: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 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 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的《蒙田随笔》,培根的《新工具》

逻辑学方面:

逻辑学是体现在各个学科之中的,看些提升兴趣和给予思考角度的书比较好:

《智慧人生日常推理之谜》 陈宗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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