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解读)

创业分享 2024-07-24 0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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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解读)


1、“新婚姻法”,是2011年8月12日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

2、内容如下: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第二条夫妻一方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5、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6、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7、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9、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0、扩展资料: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1、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12、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

13、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4、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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