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法的关系

宠物知识 2024-07-23 09: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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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以下简称文书档案)的管理,提高文书档案工作质量,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书档案,根据《中华档案法》、《中华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严肃、认真、细致;(二)一案一卷,文电合一;(三)材料齐25.《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款;全,手续完备;(四)科学编目,以利检索;(五)装订规范,易于保护56.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第三条 立卷归档包括以下:(一)立案:价格检查备案表、价格检查登记表、记录表、立案呈批表、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呈报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

4、(二)调查材料: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委托调查函、委托鉴定书、查证提取材料登记表、调查终结报告等。

5、(三)定案处理:案件讨论记录、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强行划拨通知书、变卖商(产)品清单、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行政处分建议书、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等。

6、(四)结案:结案登记表、罚没款收据、送达回证、处理案件备案登记表等。

7、(五)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的有关:1.复议:复议立案登记表、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书、调取材料通知书、补充调查通知书、延期复议通知书、复议案件处理审批表、复议决定书等。

8、2.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制作的答辩状、上诉状等。

9、4.制作的判决、裁定、通知书等。

10、(六)其他材料。

11、第四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都要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文书档案。

12、条件具备的应建立档案室。

13、第五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上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文书档案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14、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奖励。

15、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应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16、第六条 立卷归档应按文书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即:查处阶段(立案检查登记、调查材料、定案处理结论、其他复议阶段和诉讼阶段(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的顺序排列。

17、第七条 卷内文件应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的顺序排列。

18、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应与有关一起随卷装订。

19、第九条 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及处理案件备案登记表等附卷后。

20、第十条 卷内文材料页号及目录的编写:(一)所有文材料按其排列顺序逐页在文材料的右上角用数字编写页号;(二)卷内文材料目录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填写。

21、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按规定整理,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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