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人_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含义

办公技巧 2024-07-25 09:50:11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纳税义务人怎么规定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应当接受。对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以及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和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_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含义增值税纳税义务人_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含义


2、具体规定

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

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吗

扣缴义务人是指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包括境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未作特别的限制,应是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当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除外,比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食仪器、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代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对进口这些设备、仪器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是这样,除特殊的2、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除外

什么是扣缴义务人和增值税纳税人?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另参考资料:

在中华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团体及其他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三个税种纳税义务人的区别与联系

扩展资料:

区别:

增值税是在中华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业税是在中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联系:

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关系,关键要看涉及增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区别:值税的货物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公司生产销售烟、酒、化妆品等就要同时交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含(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小汽车(9)摩托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

增税和营税是平行税种,也就是征税范围不重合,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平行税种,有形动产和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余都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的商品是相互重合的。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一定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消费性商品在缴纳增值税前也就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缴纳消费税。大的轮廓是这样的。

增值税怎么交

7、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款的终承担者。

法律分析:增值税缴纳的具体流程,1、纳税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2、税务机关审查提交材料;3、扣费,并通知缴税人。找法网文章详情问律师 增值税是如何交纳的1、准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准备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整理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申报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统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7、办理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8、保存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法律依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 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对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参考资料:

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的规定,在中华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条例》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消费税是在中华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消费税是生产或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需纳的税种.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一)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因为它们的征税范围是互补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或进口有形、动产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的劳务如交通运输、服务等。但是它们也有交互的情况,关键看公司发生的业务,如果你们公司是制造型一般纳税人,又给客户提供研发并收取经费的,那肯定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营业税。实际经营当中,混合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税法书上特意提出兼营和混营的概念,上面这个例子其实是属混营的。

1、基本规定

在中华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2、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考试大伴你同行

(摘自《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2)在中华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1994年12月24日[94]财税字第095号通知)

(二)代收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扣缴义务人对已代扣、代收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也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内解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或少缴的,应视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责任追究:(1)扣缴义务人对已扣税款已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不缴或少缴的属欠税。对其欠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强制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即扣缴义务人收取纳税人的税款代为纳税人缴税的人。

1、定义不同

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款的终承担者。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2、纳税主体是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的一个概念,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

这种做法既符合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

3、主要内容不同

扣缴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扩展资料

一、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

4、注意: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1、含义不同

扣缴义务人中华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应用不同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的一个概念,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这种做法既符合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

3、权利不同

纳税人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在中华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区别有:

1、定义不一样: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

2、扣缴义务不一样: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而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有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以及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填发义务不一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

纳税义务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负的终承担者,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人纳税环节上的者。举个例子说,你的工资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你本人并没有去税务局纳过税,而是公司直接,直接把你的应该缴纳的税款上缴给了地税局。那么你就是纳税人,公司是扣缴义务人。

这是在我国现行采用的代扣代缴制度所决定的。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1、定义不同

2、权利不同

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在中华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主要内容不同

扣缴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4、填发义务不一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8、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见,在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区别是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等等。

扣缴义务人是指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我感觉,纳税人就是你,扣缴义务人就是你的所在单位。

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区别

1、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即扣缴义务人收取纳税人的税款代为纳税人缴税的人。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同样要面对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一起归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在实际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利于保护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5、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扩展资料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6、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万元以上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

1、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即扣缴义务人收取纳税人的税款代为纳税人缴税的人。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同样要面对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一起归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在实际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利于保护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5、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

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

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未按规定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代扣、代收,但没有按时缴入国库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纳税人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同样要面对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一起归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在实际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利于保护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的一个概念,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这种做法既符合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

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规定有相应的纳税人。

如产品税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又如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区别:的,以投资各方为纳税人等等。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局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局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局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参考资料: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同样要面对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一起归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在实际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利于保护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的一个概念,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这种做法既符合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纳税主体,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等。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受法律。

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是基于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的情况。确定扣款义务人,就是采用源泉控制的方法,保证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纳税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缴纳义务

缴纳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该税款交纳给征税机关的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 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它的义务由法律基于行政便宜主义而设定,为法定义务。它同样要面对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一起归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在实际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利于保护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是说要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中我们还是要明确区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

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

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新《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是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且不以其意志为转移。反之,对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就不得强行要求其代扣、代收税款。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包括:

1.应当依法办理扣缴登记。

扣缴义务人(机关除外)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向税务机关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以作为扣缴税款的合法、有效证件。对扣缴义务人自身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可不再另行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设置代扣、代收账簿。

3.应当依法全面代扣、代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4.应当按时申报。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应当按时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对依法办理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的,视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应当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扣缴义务人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已扣、已收税款的,属抗税。除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对构成犯罪的,还应以抗税罪定罪处罚;对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采取转移、隐匿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对其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追缴,税务机关除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或停止向其发售。

纳税人

依照税法规定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在,纳税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业。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⑤私营企业。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简单的说,纳税人就是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就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有法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和协商扣缴(市场委托代征).

涉及到咱们老自己的就是个税这一块儿,个税的纳税人就是咱们自己,我们所在的单位就是扣缴义务人,但单位同时也是其他税种的纳税人。您看这样解释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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